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深圳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7日,黄某应聘至日广电子厂工作。2007年1月1日,黄某与日广电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面提出解除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黄某支付了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黄某认为该解除行为不合理,遂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及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黄某自2005年9月17日起在日广电子厂工作的事实以及其与日广电子厂于2007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该劳动关系自2005年9月17日起即已实际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本依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外,日广公司与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日广电子厂原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综合表》,并不能作为黄某与日广电子厂在2002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