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证据索赔700万被罚10万 江苏高院首推“司惩1号”
张某于2007年进入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被聘任为销售副经理。2011年3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对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存在争议,张某与公司发生纠纷,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提交了三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月6日、2010年5月6日和2010年12月25日的《聘用协议》《协议》和《确认书》,据此主张工资2008332元、业务费4913500元以及数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总计近700万元。然而,公司对这三份证据不予认可,经鉴定确认,这些证据均为伪造。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因此仅支持了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张某不服仲裁结果,于2013年11月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业务费及经济补偿金,并继续提交上述三份证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张某均未能胜诉。
2017年1月初,张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获得法院准许。江苏高院依法再审后认定,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张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为伪造。而公司提供的张某签字确认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材料,足以证明公司已全额支付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业务费用。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江苏高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驳回其关于工资和业务费的请求。
江苏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主审法官陆轶群指出,张某在案件中提交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报请江苏高院院长批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张某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提交虚假证据妨碍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最高处罚。目前,该处罚决定正在执行过程中。
专家认为,江苏高院在此案中果断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妨碍司法的失信行为,虽为个案,但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对企图通过虚假作证、妨碍民事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