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能否主张?
基本案情:
赵×宇等十名员工与深圳市安×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随后,安×儿公司将赵×宇等十名员工的工作地点单方面变更为东莞市,赵×宇等人拒绝前往东莞工作,并认为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宇等十名员工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工作地点为全国”这一条款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也未能证明安×儿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仅限于深圳市。因此,赵×宇等人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工作地点可能位于深圳市以外,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地点变更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该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超出了安×儿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安×儿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
关于“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的约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地点,从而增加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成本,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工作地点应视为具有相对具体性的约定。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该约定的含义,并确保劳动者在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签署。若用人单位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本案中,赵×宇等十名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工作地点为“全国”,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因此安×儿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赵×宇等人在明知工作地点可能变更的情况下仍选择签订合同,后因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而主张经济补偿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安×儿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对“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细节,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