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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85

**基本案情:**

邓某自1995年1月起在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4月1日,邓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与前份合同一致。2008年9月16日,玉某公司成立,为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邓某随后被调至玉某公司车间工作。

2011年9月22日,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定并公布了《员工奖惩制度》,其中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并在公司内部报纸《高陶通讯》上全文刊登,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邓某于2000年4月20日结婚,2001年6月20日生育一女陈某文,2014年1月2日又无计划生育一女陈某宁。2013年10月,玉某公司以邓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怀孕为由,依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自2013年11月5日起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邓某曾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玉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240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合同。

邓某与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玉某公司作为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邓某在玉某公司工作期间,同样应遵守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员工奖惩制度》由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定,并在公司内部报刊上全文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计划生育政策,可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邓某明知该制度仍无计划怀孕,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玉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玉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工会亦与邓某进行了谈话,告知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合规。

**律师说法:**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法定程序制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员工奖惩制度》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公司内部公开发布,具备合法性。玉某公司作为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适用该制度并无不当。邓某明知制度规定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玉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制度合法有效、程序合规,便不违反法律规定。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法相关问题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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