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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及承诺方式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61

一、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1.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核心区别在于承诺是否在承诺期内作出。
2. 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的要约。
3.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非受要约人控制的原因,承诺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导致到达时间超过承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不接受该迟到承诺,则该承诺仍为有效承诺。

二、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承诺的方式是否构成承诺的有效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内容是否对承诺方式作出明确要求。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必须以特定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无效,那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必须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否则承诺无效。

从各国立法来看,通常并未对承诺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如果要约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受要约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示承诺: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在法律或要约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以默示方式作出承诺。即受要约人虽未通过明确的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承诺,但通过其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其接受要约,从而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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