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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承诺撤回与作出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73

一、合同中承诺撤回的条件
1. 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且该通知必须明确表达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具有撤回的法律效力。
2. 在撤回承诺的时间上,根据法律规定,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发出,才能有效阻止承诺的生效,从而避免合同成立。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随即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时间必须严格把控。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因其具有即时性,一旦发出即视为到达要约人,无法撤回。同样,电子数据形式的承诺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问题,因为承诺一旦发出,对方的电子邮箱即可即时收到,无法再撤回。

二、作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从而与要约人达成合意,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另有规定,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作出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与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的主体只能是被要约人。
2.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若未规定,则通常以合理期限为准。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但通常应与要约的方式相对应,即要约以何种形式发出,承诺也应以相应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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