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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山体滑坡致23人失联,宣告失踪法律程序及时间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71

一、浙江遂昌山体滑坡事件

9月30日电,受台风“鲇鱼”影响,浙江省遂昌县北界镇苏村村于9月28日17时28分左右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截至9月30日凌晨00:15,救援人员在滑坡现场成功搜救出一名男性失联者,但其已无生命体征。截至目前,共搜救出4人,其中4人确认死亡,仍有23人失联。据初步统计,此次山体滑坡塌方量达40余万立方米,导致20户房屋被掩埋,17户房屋进水。为保障群众安全,相关部门已转移下游群众1460余人,并集中安置143人,受灾群众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安置。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与时间规定

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失踪失联情况较为常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若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安全及维护其相关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包括: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若代管人存在争议或无法代管,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

若失踪人重新出现或其下落被确认,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宣告失踪的时间起算点,一般从事故发生之日或失踪之日开始计算;若为战争期间失踪,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且起算日不计入期间。

期间的计算规则如下:若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星期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时。若存在业务时间,则以业务活动结束时间为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尽管《民通意见》曾规定为半年,但应以法律最新规定为准。此外,对于在台湾或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人员,不得直接宣告其为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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