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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照顾病重嫂子 占用其房屋被判腾退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50

案例简介:小叔照顾病重嫂子,携全家占用其房子

王某的哥哥及侄子因煤气泄露身亡,嫂子宋女士经抢救生还。王某夫妇以照顾宋女士为由住进哥哥家,拒不搬出。宋女士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并返还房屋。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王某夫妇搬走其物品,返还房屋。

2010年,宋女士家发生煤气泄露,丈夫及儿子均不幸身亡,宋女士虽然生还,但精神上受到刺激。因宋女士丈夫的父母早已过世,无其他继承人,故其财产由宋女士继承。2013年11月,宋女士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宋女士今后的生养死葬,其去世后财产归王某所有。2014年11月起,王某夫妇在未经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其房屋。2014年,宋女士的姐姐申请宣告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宋女士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姐姐为其监护人。因认为王某夫妇擅自占用自己房屋,宋女士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其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王某夫妇则向法院表示,其占用涉案房屋的目的是照顾宋女士,而宋女士正是在他们的精心照顾下才成功康复,因此拒绝搬出。

法院判决:遗赠抚养协议未约定房屋占用,小叔子应挪出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尽管其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不等于王某夫妇有权占有该房屋,因而支持了宋女士的诉求,判决王某夫妇搬走其物品,返还房屋。

律师说法:遗赠扶养可赠与房屋,条件成就后方可享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遗赠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宋女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宋女士的姐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宋女士起诉,就宋女士所有的房屋主张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夫妇占有诉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其中并未明确约定王某夫妇具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且王某夫妇占有房屋及放置物品的行为并非是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必须,故王某夫妇以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占有诉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房屋赠与”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继承房产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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