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叔照顾病重嫂子却占用房屋,法院判决其腾退返还
案例简介:宋女士的哥哥及侄子因煤气泄漏不幸身亡,宋女士虽经抢救生还,但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其丈夫的父母早已去世,无其他继承人,因此宋女士继承了全部财产,包括涉案房屋。2013年11月,宋女士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其今后的生养死葬,宋女士去世后,其财产归王某所有。自2014年11月起,王某夫妇在未征得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房屋。2015年,宋女士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姐姐成为其法定监护人,并代表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
王某夫妇则辩称,他们占用房屋是为了照顾宋女士,正是在他们的照料下,宋女士才得以康复,因此不应搬离。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夫妇应搬走其物品并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指出,尽管宋女士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并未赋予王某夫妇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王某夫妇占用房屋的行为并非履行协议所必需,因此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判决王某夫妇搬离。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进一步明确,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其支付的供养费用通常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未履行协议,则需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
本案中,宋女士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程序合法。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夫妇占用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由于协议中未涉及房屋的占有与使用,且其行为并非履行协议义务的必要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其占用行为不合法,应予以纠正。
以上是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房屋赠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如您在继承房产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