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入住未过户房屋引发纠纷,法院为何裁定停止强制执行?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37

案情简介:入住尚未过户的房屋引发纠纷
为了方便孩子上学,2015年1月17日,徐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一套学区房出售给徐某。合同签订后,徐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刘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钥匙交付给徐某。随后,徐某搬入该房屋,并持续缴纳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于该房屋是刘某从他人处购买所得,当时他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土地证,因此徐某无法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5月,法院在审理谢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谢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刘某名下的财产。法院裁定查封了刘某名下的该房屋。随后,谢某提起诉讼,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规定刘某应在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谢某借款。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谢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查封的房屋。徐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全款购买并实际居住该房屋,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评估和拍卖。

法院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徐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刘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同时徐某提供的水费、电费及物业费发票等证据,也证实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法院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若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对此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该财产。该条款规定的阻却执行的条件包括四个要点:一是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购买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三是购买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四是购买人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

其中,“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是指因被执行人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等非第三人原因导致过户未能完成。在本案中,房屋未能及时过户的原因在于买卖时仅取得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证,而当时该地区实行两证分离制度。此外,当徐某试图办理过户手续时,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登记。因此,未完成过户并非徐某的过错,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徐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刘某应履行的协助义务。若徐某向法院提出协助过户的请求,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以上是关于“入住尚未过户的房屋引发纠纷,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高效地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