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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伙人意外身亡,房主是否需担责?法律解析与责任划分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5

案情简介:建房承揽合伙人意外身亡 房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3年,邓某在其宅基地上计划建造一栋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并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承建工作承包给同村泥瓦工罗某(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罗某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罗某邀请无建筑从业资质的温某作为合伙人共同参与施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施工至第三层时,温某不慎从楼顶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妻子张某与罗某、邓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及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罗某与邓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并不当然适用于温某。由于温某不具备相应的建筑从业资质,其参与施工属于违法行为。邓某未对罗某的这一行为提出异议,且在施工过程中从中受益,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定邓某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说法:
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成为案件责任认定的关键。在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涉及房主(发包人)与承包人(包工头)。因此,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至关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对安全性和质量的高要求,立法将其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单位,承包人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不得作为发包人或承包人。而承揽合同的主体较为灵活,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揽人也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2. **合同形式要求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尤其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以口头协议为主。

3. **主要工作是否可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

4. **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工程量大、工期长,材料和费用在合同签订时难以准确估算,因此在结算时可能突破原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的价款通常较为固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5. **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非存在特殊情形,违约方通常需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认定对责任划分具有重要影响。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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