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领取权属证房屋合同无效案例解析及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李某的父亲通过宋某作为中介,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一套位于某区域的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合同上的卖方为张某,而签字人却是钱某,随即前往房产局咨询并核实,得知该房屋实际由刘某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刘某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李某的父亲随后找到刘某,经过交涉,刘某同意退还17000元定金。李某的父亲在收到款项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中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然而,李某在向刘某索要剩余的3000元未果后,遂将刘某和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3000元定金,并请求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与钱某、宋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钱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刘某也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说法:合同为何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况,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有的则认为无效。但近年来,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然而,本案中,由于钱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刘某亦未取得权属证书,合同仍被判定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效力应以民事法律为准,而非行政法规。本案中,钱某既不是房主本人,也未获得房主或刘某的授权,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钱某将定金转交给刘某,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该转交行为亦存在过错。因此,钱某应对合同无效及定金的不当转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应折价补偿。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李某3000元定金,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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