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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有效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96

案情简介:张某通过单位团购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欲将该房屋转售。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团购房转让给李某,并承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该房屋始终未能办理产权登记。2014年8月,李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吴某,并签订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一直未履行过户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李某转卖房屋时已知情并表示同意。因此,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判决:李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尽管李某在转卖房屋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其行为已获得原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的同意,因此该转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未取得产权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本案的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李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虽无处分权,但事后得到了原房主张某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因此,李某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吴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未登记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仅是对转让行为的限制。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若法律或行政法规仅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李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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