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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赠房产分手反悔法院不支持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16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杨在恋爱期间,曾签署一份《证明》,表示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小杨。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赠与。一审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3日,小王与小杨经同学介绍相识,同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26日,小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产。2013年3月15日,双方签署《房产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因小王户籍问题暂登记在小杨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6月17日,小王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将其归小杨一人所有。2015年3月,两人正式分手,但该房屋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仍处于贷款未结清状态。

小王在诉讼中主张,其书写《证明》是出于小杨对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怀疑,目的是为了安抚对方情绪,且该《证明》是基于结婚目的作出的,现双方已分手,因此应撤销赠与。小杨则辩称,小王是在因出轨而产生负罪感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权利的表示,《证明》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单方放弃财产权的意思表示,故小王无权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王所写的《证明》应视为赠与行为。一旦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即视为完成。尽管该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但根据《房产协议书》的约定,房屋实际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小王的赠与行为已具备法律效力。小王以房屋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小王请求撤销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撤销期限,故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证明》虽使用“放弃”一词,但其内容明确表示将房屋归小杨所有,包含小王放弃对房屋相关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小杨亦通过实际行动表示接受,因此该《证明》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此外,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以结婚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达成合意,因此小王主张该赠与合同附有条件、尚未生效的观点不成立。小王在签署《证明》时,并未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其放弃的也并非完整的产权,因此该权利的转移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小杨名义签订,开发商将依据合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杨名下,双方的赠与合意已达成,权利即发生转移。

关于小王提出的《证明》属于彩礼性质,有权要求返还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以上即为本案的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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