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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租房屋被罚3万是否合理?法院判决支持房管局处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18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8日,锡山房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将其名下位于锡山区xx街道xx园xx号xxx室的房屋进行分隔搭建,用作客厅、餐厅并出租给他人居住;同时,在出租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据此,房管局对黄某作出两项处罚:一是要求其按房屋原始设计恢复原状;二是处以人民币30500元罚款。

原告黄某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1. 其虽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并未实施分隔搭建出租的行为,即使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也是承租人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禁止分隔搭建出租,《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作出的补充规定违反了上位法;
3. 其房屋出租未违反《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的规定;
4. 其已于2014年1月12日解除租赁合同,因此无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存在“逾期未办理”的情形;
5. 行政处罚金额过高,缺乏合理性。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锡山房管局答辩称:
1. 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分隔出租,且在多次被责令整改后仍未采取行动,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2. 该局并未依据“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为分隔搭建出租这一违法行为;
3.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分隔搭建出租的规定,是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条款的进一步解释,不构成对上位法的违反;
4. 原告在出租房屋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办理,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5.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被告多次通知原告限期整改,但原告在近10个月内仍未改正,行为性质恶劣,因此处罚金额合理。

综上,被告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且不显失公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锡山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且不显失公正,原告黄某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需依法进行登记备案,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本案中,黄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已构成违法,应依法接受处罚。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出租面积低于最低人均面积或分隔搭建后出租的行为,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该规定与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并不冲突,属于对上位法的细化,因此合法有效。

此外,《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可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因此,房管局对黄某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合理有效。

在此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租赁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行政法规,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需相关法律咨询,建议联系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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