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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原股东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29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5日终止。2014年5月2日,张某在加班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右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右)。2014年7月8日,张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9月15日,该部门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2016年4月22日,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因工致残。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日,经营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李某和杨某为公司股东。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定注销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日,李某和杨某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项,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2016年2月5日,公司正式完成注销登记。此后,张某向李某和杨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李某和杨某需承担张某工伤所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理由:公司已于2016年2月5日被核准注销,但其股东李某和杨某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若存在未了债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14年5月2日,工伤认定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公司理应知晓其对张某负有工伤赔偿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组在清算前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但该公司在清算期间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导致张某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因此,公司应对其工伤赔偿责任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原股东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注销登记时,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决定清算并成立清算组之前,已知或应当知道张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其清算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完成了清算程序。因此,即便公司已被注销,为防止公司借清算或注销逃避法定责任,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仍应由承诺承担责任的原股东李某和杨某共同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指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股东或第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亦可依法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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