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岗位员工离职公司是否赔偿?未足额支付工资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荣某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荣某的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2016年2月23日,公司通知荣某调整其办公地点楼层,荣某签字表示不同意。2016年3月1日,公司又发出待岗通知,荣某同样签字表示不同意。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出现严重裂痕。2016年3月6日,荣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根据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从而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后,荣某随即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荣某主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调整工资。公司提供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其中包括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及实发工资等项目。经核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荣某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除社保部分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除社保。荣某对工资明细表中的实发金额表示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工资基数及涨幅标准向荣某支付工资。法院经计算发现,公司支付的工资数额低于按约定涨幅计算的应发工资,因此应向荣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荣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1. 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由谁举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荣某的工资支付情况应由公司提供证据。若公司无法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导致事实不清,则应采信荣某的主张。
2. 追索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视为超过仲裁时效。
3.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除了追讨工资,还能主张哪些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46条,劳动者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不仅可以追索工资,还可以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否则可能影响其主张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