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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怀孕,员工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34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5年3月25日入职仪菲珠宝公司,担任珠宝设计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与杨某进行谈话,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杨某随后工作至3月24日,3月25日未再到岗,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表示因合同期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某于2016年4月9日签收该通知。杨某承认其实际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杨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理由是其在2015年3月已怀孕,并于3月20日左右向公司告知了这一情况。但在诉讼过程中,杨某仅提供了2016年4月13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确认其怀孕时间为4至6周。公司则主张,其在2016年3月23日谈话时,杨某并未告知其怀孕情况。公司认为,怀孕时间应以诊断书为准,而该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因此不能证明杨某在合同终止前已处于孕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仪菲珠宝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关于合同终止前是否处于怀孕状态,杨某虽称在3月20日左右已告知公司怀孕,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诊断书显示其怀孕确诊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晚于合同终止日期。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在终止合同时,并无主观故意知晓杨某怀孕,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法定情形,不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杨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产检及生产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3月25日期满,杨某自该日起未再到岗工作,公司也已依法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合同期满而终止。

杨某主张其在3月25日前已告知公司怀孕,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明显晚于合同终止日期,因此该主张无法成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杨某要求撤销终止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杨某基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假设,主张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及产检、生产费用,但因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故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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