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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兼职是否影响劳动合同效力?解析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91

基本案情:员工兼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2015年1月,王某与某雅思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王某担任雅思英语课程讲师。2016年7月,王某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在某校外暑期集训班兼职从事学生辅导工作。同年9月,王某在前往某雅思培训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该培训学校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2017年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该培训学校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与此同时,该培训学校提出反请求,主张王某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相关损失。

仲裁裁判:员工兼职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王某的兼职行为发生在与某雅思培训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因此不能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从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王某的兼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与某雅思培训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仲裁结果支持了王某的请求,确认其与该培训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员工兼职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兼职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上述无效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开始兼职,且其兼职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单位造成欺诈或损害。因此,某雅思培训学校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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