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迟到 用人单位扣发工资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劳动者迟到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扣发工资
张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行政助理,当日,双方还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补贴。张某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31日。
张某以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其部分仲裁请求后,张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某诉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支付2015年7月工资和在职期间平日超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2015年7月共迟到10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应予以罚款,扣除罚款后,公司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法院裁判 对员工迟到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签署《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贴,这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社保补贴不应计入张某的工资构成。其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2015年7月迟到10次,根据规章制度应予以罚款,但其提交的打卡记录上并无张某的签字确认,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证明迟到之事实,同时对员工迟到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者迟到 用人单位扣发工资是否合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扣发工资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就本案而言,张某迟到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用人单位有权扣发工资的情形,因此,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张某迟到扣发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参加社保并交纳社保费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签署《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系属违法,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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