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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迟到用人单位能否扣发工资?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412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行政助理。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相应的社保补贴。张某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张某以公司未支付2015年7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首先,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公司不应因此向张某支付社保补贴。其次,公司主张张某在2015年7月共迟到10次,并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罚款,但其所提交的打卡记录未有张某签字确认,真实性存疑,无法有效证明张某存在迟到行为。此外,对员工迟到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因此,法院未采纳公司的主张,驳回其扣发工资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关于“劳动者迟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的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非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或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但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允许扣发工资的情形包括: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本案中,张某的迟到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公司以迟到为由扣发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公司亦无权以此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保。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以员工迟到为由扣发工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法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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