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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生效时间解析:合同是否在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76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通常情况下,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能视为承诺。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点: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五)承诺的方式不得违反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二、承诺生效时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承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其生效即意味着承诺的法律效力产生。因此,承诺生效之时,亦是合同成立之时。
这种情形是合同成立的最常见、最普遍的方式。然而,合同的成立方式并不唯一,还存在其他特殊形式。传统上,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包括:交要约、同时表示以及意思实现。
有人认为,交要约与同时表示属于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情形,双方互为要约人与承诺人。意思实现则是一种基于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的承诺方式,即通过受要约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来推断其承诺的意思。

(一)交要约
交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各自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也向甲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均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基本相近。由于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法律可推定其已构成相互承诺,从而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难以明确区分谁为要约人、谁为承诺人,因此将交要约视为合同成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是指在对话过程中,双方同时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表示,彼此之间不存在先后之别。例如,在买卖交易中,双方在条件达成一致时同时拍手表示同意,或者对第三人提出的合同方案同时表示接受。这种情形与交要约在本质上相似,只是发生方式不同,前者为非直接对话,后者为直接对话。因此,同时表示也应被视为合同成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三)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事件的性质,无需通过承诺通知即可成立合同的情形,或者要约人已事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若受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表现出有承诺的意思,例如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即可成立。例如,预订旅馆房间或饭店席位等,通常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只要未作出承诺却履行了相关义务,即可推定其已同意要约。这种形式的承诺以实际履行行为为依据,体现了合同成立的另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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