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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变更的法律要点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5

一、要约的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以下情形通常被视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同时表达了一些个人情绪,如抱怨等。

传统理论认为,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且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对要约内容的限制、扩张或变更均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此时合同不成立。然而,我国《合同法》顺应现代立法趋势,突破了这一僵化的规则,对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区分规定: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的要约;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变更,否则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在性质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在目的上,要约旨在与对方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其次,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无此要求;最后,在效力上,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据此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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