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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及承诺形式详解,法律实务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6

一、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即他人能够清楚地识别出是谁发出的要约。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其作出承诺。
2. 要约内容应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所以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含这些关键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应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通常是为了与对方达成协议,因此要约人应在意思表示中明确表达这一意图。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通过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提出,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文字方式表达。

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形式有哪些

受要约人通过何种方式作出承诺,是指其如何将接受要约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若要约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要约人对承诺方式的意图,则受要约人也应按照该习惯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且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承诺。这是承诺的一般形式,通常包括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明确表达接受要约的意愿。

(二)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意味着承诺的法律形式通常是通知,即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承诺的意思。然而,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设定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受要约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内容允许以行为方式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示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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