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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的条件及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28

一、要约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具体而言,要约应当由特定人作出,即要约人应当明确可识别,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其次,要约内容应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只有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要约必须包含明确的合同核心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通常是为了与对方达成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在意思表示中明确表达这一意图。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多用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方式表达,适用于较为正式和复杂的合同。

二、视为拒绝要约的情形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若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则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此时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然而,有时受要约人的回复并未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也未提出新的条件,仅是询问某些细节,例如价格是否可以降低、交货时间能否提前等。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拒绝要约,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真实意图。

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附加条件,而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应,这种情形可视为拒绝要约。根据商事通则的解释,这种拒绝属于“默示拒绝”。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其中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在邮件中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尽管期限尚未届满,但甲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再接受原要约,因此可视为默示拒绝。

此外,受要约人若已明确拒绝要约,但随后反悔,可以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拒绝通知的条件与撤回要约相同,即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撤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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