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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明示、默示与行为承诺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68

一、承诺方式的概念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

二、承诺方式的表现形式
对于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承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而是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方式
明示方式一般通过通知来表达,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表示同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当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作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在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方式
默示方式则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受要约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达承诺,但通过其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了接受要约的意思。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国际公约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与之保持一致,即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在符合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表达。

(三)行为承诺
如果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达,也可以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通常,这种行为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出,即可视为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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