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帮前夫还房贷被扣公积金,如何维权?
离婚后仍为前夫还房贷,陈女士的公积金账户被银行多次扣款,共计6200多元用于偿还已归属前夫及其女儿的房产贷款。对此,陈女士感到十分委屈,遂将前夫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不当得利。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
陈女士与孙先生在婚姻期间以她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8.3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套新房。贷款期限从1997年9月至2012年9月,共计15年。然而,婚后不久两人便因矛盾频繁而分道扬镳,2002年9月经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孙先生及女儿所有,同时陈女士名下的公积金贷款由孙先生负责偿还。
离婚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但陈女士并未及时办理公积金冲贷账户的变更手续。因此,银行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多次从她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共计6200多元,并将款项转入孙先生名下的房贷账户,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
陈女士认为,既然房屋已不属于她,却仍被要求偿还贷款,显然不合理,遂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返还这笔款项。在庭审中,孙先生辩称,银行扣款是由于陈女士未注销原还款账户,他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自2002年11月起,陈女士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应由孙先生负责偿还。但由于陈女士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公积金账户仍被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孙先生因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