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因贷款新政无法置换新房,解除合同诉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冯某与邓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某以政府出台“9.30新政”导致其无法实现购房换购的原因为由,单方面通知邓某解除合同。邓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同时表示愿意支付全部购房款。冯某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9.30新政”是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而出台的政策,其主要影响在于购房者的首付款比例,而非房屋出售人是否能够出售房屋。因此,该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冯某出售房屋构成实质障碍,亦不影响其获取房款的合同目的。冯某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目前,邓某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冯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冯某拒绝出售房屋后,邓某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邓某无权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相关费用。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综合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二是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三是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在本案中,“9.30新政”并未对冯某出售房屋造成实质影响,也未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此外,涉案房屋不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冯某无权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为普通定金,而非解约定金,故冯某不能以此为代价解除合同。
再者,冯某并非仅有的住房,其在中介公司居间撮合下与邓某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若出卖人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视为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居间服务费。如因限购政策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邓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已支付定金9万元。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政,对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了非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冯某随后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出具承诺书,称因“9.30新政”导致其失去购房资格。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冯某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反诉请求。邓某有权继续履行合同,冯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