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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回迁房被中介诈骗,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及过户费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35

案情简介:购回迁房遇诈骗,中介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张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办购买一处回迁房的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然而,由于中介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协助完成房屋过户,张某将中介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人雷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退还已支付的过户费用。中介公司则以自身遭受案外人诈骗为由,仅同意返还定金的一倍。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判决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退还过户费4.8万元,雷某、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一中院在二审中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需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张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委托其代办昌平区某回迁小区的房屋购买事宜。协议约定,购房定金为10万元,委托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0月5日,若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相关手续,中介公司应全额退还定金。张某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了4.8万元过户费用。

2016年3月20日,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与员工王某共同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张某所购的某小区2居室房产将在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平房过户手续,若未能办理,将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一倍定金,同时退还过户税费5万元(多退少补)。

律师说法:本案法律分析

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退还过户费4.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判决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过户费用,雷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为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回迁房,但其管理方式与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张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合同关系明确存在于张某与中介公司之间,中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介公司提出的张某应向案外人钱某索赔的上诉理由,因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未予采纳。

综上,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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