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4日,马某与成都A置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马某出售一套房屋,总价近六十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的广告及全部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买受人不得以样板房或以上宣传资料内容为由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然而,马某在签约时从A公司及其他渠道获取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提到厨房和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并安装“日立”品牌的电梯。但在实际收房时,卫生间却为异层排水,电梯品牌也并非“日立”。因此,马某认为A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整改。
法院意见: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马某主张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内容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A公司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视为要约的条件;
第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广告及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因此排除了其作为合同条款的效力。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即广告主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若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则可视为要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A公司若将相关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本案中,A公司的宣传内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因此不构成合同条款,不能作为违约的依据。
综上,关于“开发商虚假宣传,是否可以要求退房”的问题,需结合广告内容是否构成要约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帮助。如您在房地产交易中仍存在类似疑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