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免责条款”推迟交房,开发商隐瞒风险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因“免责事由”导致交房延期
2015年8月15日,张先生夫妇与东联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处房产,总价为161万元。合同中约定,东联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未按期交房且非因不可抗力,东联公司需按已付购房款的每日0.02%支付违约金。同时,补充条款中明确指出,若因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延误或规划调整,导致工程推迟或政府政策变化,不属于东联公司逾期交房的情形,但公司应及时通知购房者并通报相关情况。
然而,张先生夫妇直到2016年6月才收到东联公司发出的入住通知,双方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办理交房手续。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推迟了半年。经调查,原因为土地征收尚未完成,导致市政燃气管道配套工程无法按计划开工,工程陷入停滞。东联公司早在2015年3月27日就已知悉该情况,并向政府部门发函催促推进,直至2016年4月20日,配套工程才最终完成,从而影响了交房时间。
法院审理: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东联公司早在签约前就已经知晓配套工程受阻的事实,存在自身无法控制的延误风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有义务在签约时将相关风险如实告知购房者。然而,东联公司在签约时未向张先生夫妇披露该风险,仍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导致购房者误以为交房期限具有现实可行性,且相关风险能够及时解决。
张先生夫妇主张,责任限制条款仅适用于签约后新出现的不确定风险,符合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由于购房者基于对开发商诚信的信赖而作出交易决策,其信赖利益应优先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风险限定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东联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张先生夫妇自愿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5%比例主张违约金,判决东联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2,292.15元。
律师说法:签约时隐瞒的风险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可能影响交易的风险。若开发商在签约时已知悉某些风险,却未及时告知购房者,即使责任限制条款有效,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签约后新发生的风险,不包括签约前已存在且开发商已知悉的情况。因此,签约时隐瞒的风险事项,不应适用免责条款。
以上案例说明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若隐瞒已知风险,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房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