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找人代驾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341

于某驾驶车辆C前往外地送货,途中因感到疲倦,将车辆交由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导致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史某与李某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史某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同时持有物流公司的经理证书,并与李某有合作协议,约定运费按四六分成。车辆C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车辆D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交强险。于某因此次事故遭受十五万元的损失,遂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如下:

1. 物流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而非劳动纠纷,因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史某表示,自己已垫付五万元医疗费,尚有三万元未结,不应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其与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3. 李某否认与史某存在合伙关系,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公司A认为,其并非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仅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公司B则认为,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告选择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为案由起诉五被告,较为合理。这种方式可使受害人无需自行承担损失,且责任主体明确。若以雇佣关系起诉,则因于某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更有利于原告获得全额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A因非侵权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B虽无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李某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史某存在合伙关系,亦不应承担责任。史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在受益范围内与史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主体仍以史某为主。因此,史某应为主要赔偿责任人,物流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