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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12

2008年4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未与原告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72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益群自2007年7月起在天马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月工资为1800元。然而,天马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江益群与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斌及其他人员共同出资设立赣州市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经股东同意,江益群退出了美博公司的经营。

此后,江益群向天马公司提出补发2008年6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江益群遂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江益群的仲裁请求。

江益群不服仲裁结果,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天马公司未与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由于江益群在美博公司成立后成为其股东,其与天马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天马公司支付江益群2008年1月至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9000元,驳回其其他请求。

天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天马公司应在2008年1月底前与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应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至同年5月结束。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天马公司向江益群支付2008年2月至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7200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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