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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33

**基本案情:员工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9日,袁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担任汽车驾驶员,合同期限为三年,月工资为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但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袁某已被吉安市某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通知,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遂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以及加班工资12551元,合计22751元。2016年4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应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但对加班工资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判决,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袁某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员工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入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如实告知其身份,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由于其失信身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

袁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袁某提供了考勤表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袁某的加班费主张。

**律师说法:员工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从事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同时也面临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及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如果员工因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导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袁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身份已影响到正常工作,且在入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该事实,该情况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合同。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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