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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24

基本案情:
丁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以及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某证券公司向丁某发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丁某拒绝签收,并提出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予同意。随后,丁某于2015年9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4年9月19日起其与某证券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裁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特殊情况,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并不能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根据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来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本案中,某证券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丁某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其发出的《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丁某拒绝签收,丁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支持丁某的请求,确认其与某证券公司自2014年9月19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说法:
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劳动者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丁某已履行完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与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则必须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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