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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违法解除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10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胡某的销售业绩始终未达到公司要求。2015年7月1日,公司要求胡某签署《个人业绩改进计划》,约定给予其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在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若未能完成,则需自行提出辞职。然而,胡某在观察期内未能达成业绩目标。2015年9月30日,公司以胡某未完成业绩为由,要求其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物品。胡某虽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不认同自己是“自行离职”。随后,胡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与胡某之间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但该约定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效。公司单方面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能否自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基于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劳动法规。

在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无法胜任,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允许公司在胡某不胜任时立即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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