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社保缴费记录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未签合同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29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2年9月起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13年2月至9月期间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在工作期间,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2013年10月,公司无故将其辞退。王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9月的工资12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王某提供的《社会保障权益记录单》用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则辩称,王某是公司原副总的亲戚,双方仅是口头约定,由王某自行出资,公司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保手续,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指出,自代缴社保8个月后,王某未再继续出资,公司也未支付其工资,双方仅为社保代缴关系。

仲裁裁决: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社保缴费记录并非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若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予以提供,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已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王某未接受公司的管理,亦未获得劳动报酬。王某虽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仲裁机构依法驳回其请求。

律师说法:
社保缴费记录是否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的建立,核心在于“提供劳动”这一法律事实。若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保,而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劳动者“挂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此类行为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成立。

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时,应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社保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本案中,某机械公司提供了《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证明王某未接受管理、未获得报酬,而王某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主张劳动关系,未能提供其他更具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基于现有证据,王某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其工资,仅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王某未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仲裁机构对其主张作出不利推定,认定其与某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对“社保缴费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详细解答。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