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岗不成 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单位调岗不成 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2013年4月7日,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薪7000元。2015年10月2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优化调岗,向刘某送达了调岗事宜通知,通知内容为:具体调岗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调岗,公司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刘某未完成调岗的情况下,2015年11月17日,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要求刘某离开工作岗位,且因刘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了刘某部分工资。2015年11月2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处罚通知,以发现刘某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刘某未签收。经审查,某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据证明刘某具备上述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情形。此后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与刘某协商解除合同,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11月2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刘某严重违纪辞退处理的决定,12月21日,刘某申请仲裁。
法院裁判 单位调岗 无权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岗位需要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应的书面变更条款。而该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化调岗是强制性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邮件向刘某送达了调岗通知,该邮件中已载明,调岗不成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单方决定调岗不成便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用人单位又以发现刘某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刘某确有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将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刘某的义务,也未履行在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刘某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其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故仲裁委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51100元、拖欠的工资4826.11元。
律师说法 单位调岗不成 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欲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任意为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调整岗位未能协商一致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某有限责任公司单方以邮件方式通知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内调岗,并没有与刘某协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强制劳动者调岗。某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主张刘某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相关证据举证证明,应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不利推定,因此,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相应赔偿金及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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