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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有效条件及迟到承诺的法律处理方法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33

一、合同中如何认定有效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则应按照以下规则判断承诺是否有效:(一)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即时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二)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一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明显分歧。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承诺一旦投递即生效,合同随即成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要约人滥用撤销权,因为若承诺只有在到达要约人后才生效,要约人便可在承诺送达前撤销要约,这对受要约人显然不利。因此,英美法系通过“投邮主义”来平衡双方利益。而大陆法系则采取“到达主义”,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该原则并不要求要约人实际了解承诺的内容,只要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了要约人所能接收的范围即可。

二、承诺迟到如何处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对于不需要通知的承诺,应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具体要求,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即生效。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其该承诺有效,否则视为新的要约。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且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已超过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该迟到的承诺,否则该承诺仍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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