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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及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48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特定的构成条件。其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一)要约必须由特定人作出。
要约人发出要约,通常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因此,要约在客观上应当能够被确定,以便相对人据此作出承诺。

(二)要约必须体现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一旦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约人应通过其意思表示充分表达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如果某项意思表示缺乏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则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三)要约须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对象,是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因此,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某些特定的人发出,受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要约的相对人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承诺人,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出现一物数卖等情形。

二、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通常依据以下几个标准:

(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二)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受约束的意图进行区分。
要约是旨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则只是希望对方提出要约,不包含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

(三)根据订约提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判断。
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承诺人能够直接作出承诺,从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无需包含这些条款,其作用仅在于引诱对方发出要约。

(四)根据交易习惯进行区分。
交易习惯是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重要依据。例如,询问商品价格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如果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商品的交易,且从未改变交易内容,那么一方提出具体数量的提议,可能被视为要约。此外,悬赏广告,即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通常被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五)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在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时,还可结合合同性质、是否需关注相对人的身份与信用、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是否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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