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实际应用解析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与性质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行为。要约是一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则是为了促使对方提出要约,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其性质为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对方依据邀请发出要约,发出邀请的一方也无须承诺。因此,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意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以及广告等。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两者并不总是简单明了。以下列举几种典型情形,以帮助更清晰地理解其区别:
(一)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若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可被视为要约;否则,属于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广告中明确列明商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但如果广告中仅提供商品信息,而未明确表示愿意受约束,或声明需进一步协商,则仍视为要约邀请。因此,仅凭广告是否包含主要条款来判断其性质是不够的,还需结合是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进行综合分析。
(二)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或经营者向不特定对象寄送价目表,虽然包含商品名称和价格信息,且表达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因其未表明一旦对方承诺即接受的意图,仅是提供信息,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若价目表中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的约束,或内容足以表明其接受承诺的意图,则应视为要约。
(三)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公开表示将拍卖某项物品或财产权利。通常认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其目的在于吸引竞买人参与竞拍,而非直接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竞买人的报价行为则构成要约,而拍卖人的应价或成交确认才为承诺。
(四)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旨在吸引或邀请他人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则构成要约,因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合同的成立仍需招标人的承诺,即中标通知。
(五)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吸引投资者提出投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身。
(六)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在设置后,若已备有商品,则可视为向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付款作为承诺,一旦顾客投入约定的货币,合同即成立。
(七)商品标价陈列
根据我国交易习惯,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商品是在柜台或货架上明确标价展示,顾客要求购买时,商家通常不得拒绝,此时可视为要约。但若商品仅在橱窗中陈列,未标明正在出售,即使有标价,也不构成要约,仅作为宣传和展示用途。
(八)自选商场
自选商场货架上陈列的商品若标明了价格,通常视为商家向顾客发出的要约。顾客取走商品但尚未付款,视为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在付款前可将商品退回,合同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