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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法律依据与赔偿标准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73

一、王宝强离婚案今年8月中下旬,网络上突然曝光王宝强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的婚外情,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也正式拉开了王宝强离婚案的序幕。两个月来,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和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据陕西传媒网报道,今日,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以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的两个案件将相继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王宝强律师表示,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出庭。此外,在离婚诉状提交后,王宝强一方还新增了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

事件回顾:今年8月14日凌晨,影星王宝强通过微博公开指责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并宣布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终止与宋喆的合作。8月15日上午,王宝强前往北京朝阳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子女并由马蓉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蓉则于8月16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王宝强删除相关微博并公开道歉,为期30天。

二、精神抚慰金的确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指出,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或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提到,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的,监护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条则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条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格权利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八条指出,若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可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和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其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还提到,若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则强调,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不一致,应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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