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索要精神赔偿 法院能否支持?详解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一、王宝强提出精神赔偿请求
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通过微博公开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宣布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终止与宋喆的合作。随后,王宝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马蓉也委托律师起诉王宝强,指控其侵犯名誉权,要求删除微博并公开道歉30天。据悉,今日下午,王宝强与马蓉之间的离婚案及名誉侵权案将在朝阳法院相继开庭,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出庭。此外,在离婚案中,王宝强新增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请求?我们先来了解精神赔偿的适用情形。
二、精神赔偿的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他人人格权的;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行为对未亡人造成精神痛苦的;
(四)破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其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本案中,王宝强依据的是该解释第一条,主张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此外,若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亦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