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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贷款申请被拒引发房屋买卖违约纠纷,个人征信风险不容忽视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26

案情简介:曹某与王某于去年年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总价140万元,其中首付款为70万元,剩余房款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获得贷款机构的批贷,包括贷款未获批或获批金额不足,买受人应继续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获得批准;但如果在提交全部贷款资料后30日内仍未获得批贷或批贷额度不足,买受人应自行筹措剩余购房款并支付给出卖人。然而,曹某先后向三家银行申请贷款均被拒。王某随后向曹某发出《律师函》,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给予曹某一次申请贷款的宽限期。若曹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贷款,仍应自行筹措剩余房款。由于曹某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未获得批贷,也未在15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法院认定王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已生效,曹某在收到通知后合同即解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王某应返还曹某已支付的首付款,并因曹某构成根本违约,酌情判决其支付违约金7万元。

律师说法:个人征信对房屋买卖的影响

个人征信状况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可忽视。在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全面了解彼此的征信情况,特别是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因征信问题无法获得贷款,是否允许其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直至贷款获批;或者是否应通过现金等方式补齐剩余房款。若合同中约定贷款拒贷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旦银行拒贷,合同可无责解除。因此,买卖双方在贷款相关条款的约定上应尽量完善,以明确贷款被拒的法律后果,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以上案例展示了因三次贷款申请均被拒而导致的购房违约问题,提醒购房者在交易前应重视个人征信,合理规划资金和贷款安排。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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