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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装修分手后房产归属及补偿问题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75

案情简介:
律先生与章小姐于200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2008年3月,律先生使用个人存款在西安市某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屋,总价为32万元,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了尽快入住,章小姐随后投入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较大分歧。章小姐认为自己出资装修,应有权分割房产;律先生则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与章小姐无关,因此拒绝分割。章小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该房屋登记在律先生个人名下,因此属于其个人财产。章小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虽然不能主张分割房产,但有权要求律先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购房需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本案中,房产由律先生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律先生的个人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他人财产上进行装修,若产权人同意且未就后续处理达成协议,可责令拆除或折价归产权人所有,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章小姐在恋爱期间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对房屋进行装修,且律先生未提出异议,属于善意添附行为。但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共同居住目的无法实现,章小姐无权主张分割房产。不过,根据公平原则,她有权要求律先生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装修部分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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