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购置房产一方进行装修 分手后房产如何处分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购房装修分手后分割房产
律先生与章小姐于200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08年3月份律某用自己的存款在西安市某区购置二手房屋一套,总价款32万元,后房屋登记于律先生个人名下。为了能早日居住此房,章小姐用自己的存款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分歧较大。章小姐以自己已经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律先生先生却认为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章小姐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章小姐不甘心,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
驳回章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属于律先生个人财产,章某无权分割。章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律某给予相应的补偿。
律师说法:恋爱买房需谨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律某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律某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律某个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章小姐为了共同居住的目的对律先生所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律先生并未反对,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章小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律某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装修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由律某对章某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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