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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否多分房产?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16

案情简介:
梁某与江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一女。然而,孩子出生后即被确诊为严重脑瘫,属于重度残疾。作为父亲,梁某本应承担起家庭责任,却因违法行为于2008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后,江某独自承担起照顾女儿的重任。2009年5月,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7月28日,法院经调解促成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江某抚养,但由于梁某当时正在服刑,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2010年6月刑满释放后,梁某多次要求分割婚后购置的上海某处房产,但江某以梁某为离婚过错方为由,拒绝支付房屋折价款。最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梁某名下,目前由江某及其女儿共同居住使用。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法院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确认房屋价值为314,300元。综合考虑梁某为离婚过错方以及江某母女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系争房屋归江某所有,江某需向梁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8,575元。

律师说法:
江某认为不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理由是她独自抚养重度残疾的女儿,经济负担沉重,而梁某作为过错方不应享有分割房产的权利。然而,法律上并不因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而剥夺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法院已对梁某的过错及江某的困难情况予以考虑,故仅判决梁某分得房产的四分之一。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无过错方应保持理性,适当表达自身处境,争取在协商中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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