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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调整是否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析与法律建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50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媒体公关总监,月薪为3万元。2015年6月,公司通知李某,因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其原岗位,并设立“媒体沟通总监”和“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两个新岗位,但这两个岗位均已有人选。因此,公司为李某特别设立了“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至2万元,并希望与李某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公司遂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对李某岗位的调整属于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优化,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虽然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解除行为合法。因此,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企业内部调整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而企业内部岗位调整,如因经营需要进行的组织优化,通常不被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市场波动和经营策略调整的可能性。如确需调整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关系。若协商未果,用人单位应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中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标准,更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外贸公司因精简组织架构撤销李某原岗位,属于企业内部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将李某安排至相近岗位,且不得擅自降低其薪资。因此,该公司在李某拒绝降薪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调整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时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处理,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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