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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变更单位需重新办理就业证及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96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卢某曾与甲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2日,卢某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证,注明其就业单位为甲公司,就业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2014年底,卢某从甲公司离职,并于2015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然而,卢某的就业证上仍注明原工作单位为甲公司。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向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卢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卢某的就业证上明确注明其用人单位为甲公司,而其实际工作单位已变更为乙公司。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必须与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一致,若发生变更,需由新用人单位为其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卢某在未重新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卢某与乙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仲裁委据此驳回了卢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律师说法: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时,如需变更就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程序。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就业单位变更的,应由新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该人员重新申请就业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也明确指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对其劳动关系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卢某在未重新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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