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规定解析:保荐代表人离职赔偿是否应返还?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冯某加入某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1月,双方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为3年,若冯某在3年内离职,需向公司赔偿100万元。2011年3月31日,冯某成功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半年后,即2011年9月,冯某正式提交离职申请。2011年12月,证券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30日终止。2012年6月6日,冯某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离职补偿金。随后,冯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该笔补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为冯某取得该资格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与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并非普通劳动合同,而是基于冯某特殊职业身份所达成的民事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冯某在3年聘用期内离职需支付100万元的赔偿条款,且冯某已实际履行该义务。冯某在离职后反悔要求返还赔偿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无需返还该笔补偿金。
**律师说法**
在特殊行业中,执业人员与相关机构常签订类似《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协议。此类协议具有行业特殊性,主要目的是保障双方在行业内的发展权益,与一般劳动合同侧重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这类协议通常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根据协议内容,冯某在约定的3年期限内离职,应依约支付100万元赔偿金。法院据此认定冯某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民事协议,其赔偿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冯某的离职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无须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特殊行业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