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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单位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67

**基本案情**
蒋某于2014年2月28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某在2014年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均为5060元/月。2014年5月1日,蒋某在上班期间发生受伤事故,2014年7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5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14年9月4日,某公司以蒋某伪造学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受伤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等为由,向蒋某出具《开除通报》,蒋某当天即离开公司。

根据《员工入职表》显示,蒋某的最高学历为大专,毕业院校为邵阳技术学院,主修专业为机电一体化。蒋某确认该表格由其本人填写,但所填写的学历信息为虚假。蒋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工伤相关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蒋某的工伤待遇请求,但未支持其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双方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在《员工入职表》中填写虚假学历,构成欺诈行为,且其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导致某公司与其无法建立有效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蒋某确实存在以虚假学历入职的情况,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蒋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蒋某已实际提供劳动,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然而,蒋某于2014年5月1日受伤,其劳动能力受损,客观上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应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金额为5060元。

**律师说法**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入职,仍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双方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存在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3.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劳动者欺诈入职,若该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前提是该欺诈行为确实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及时处理。
4. **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欺诈行为,避免法律风险**。若发现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后未及时处理,可能被认定为已接受该事实,从而影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蒋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信息,且在庭审中确认其同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蒋某无权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虽然蒋某存在学历造假行为,但其已实际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某公司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为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5060元。

以上是对“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单位应否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补偿金?”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适用或案件细节,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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