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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诈骗致单位损失 应否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11个月前 (01-08) 浏览 119

基本案情 员工被诈骗致单位损失 单位要求赔偿引纠纷

2014年11月,寻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2015年5月20日,寻某手机QQ收到QQ名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对话,询问其是否在公司。次日,“董某某”通过QQ向寻某发送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寻某未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复核,但通过手机QQ的形式与QQ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称知悉汇款事宜,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至账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寻某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核实,寻某手机QQ中的“董某某”和“熊某”头像及名称均与现实中的董某某和熊某一致,但并非是董某某和熊某本人。案发后,公司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寻某赔偿其造成损失47万余元,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诉至我院。

法院裁判 员工被诈骗致单位损失 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寻某汇款的行为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且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我院认为寻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律师说法 员工被诈骗致单位损失 应否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电信诈骗往往造成用人单位的巨额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据此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具有事实基础。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寻某担任某公司的出纳,汇出资金前应按公司程序进行核实。但寻某只从QQ上进行确认,并未向公司进行核实。因此,寻某对自己遭电信网络诈骗致使某公司损失47余万元,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寻某对于自己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害,应当向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要求寻某损害赔偿有事实基础和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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