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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免职决定是否可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80

**基本案情:单位作出免职决定,员工不服引发争议**

2014年3月10日,某公司聘任刘某担任物流中心副经理,聘期为三年,主要负责仓库及物流中心的管理工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刘某的工作岗位为物流中心副经理。2015年11月,公司因库房迁址进行盘点,发现物流中心存在严重问题,系统显示账面物品数量与实际盘点结果严重不符。刘某未能就大部分物品的丢失作出合理解释。2016年4月28日,公司对刘某作出免职决定,并当面送达,但并未解除其劳动合同。刘某对此决定不服,遂要求公司撤销免职决定,由此引发争议。

**法院裁判:单位免职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属于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内部调整行为。刘某请求撤销该免职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法驳回其起诉。

**律师说法:单位作出免职决定,劳动者能否诉请法院撤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用人单位的免职决定属于其内部管理行为,属于对岗位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因此不构成劳动争议案件。在本案中,刘某在任职期间导致物流中心账目与实际盘点严重不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据此作出免职决定具有合理性。该决定属于企业内部调整范畴,若刘某认为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但若仅针对岗位调整本身提出撤销请求,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对刘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单位作出的免职决定,劳动者不能直接诉请法院撤销。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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